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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監獄是如何管理的?

宋朝建國初期,太祖認為中央監獄設置在大理寺不太妥當,有“用法之失”之疑。于是一改前朝的遺制,將中央監獄建在御史臺,歷史上稱為“臺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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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在沿用前代規定的基礎上,進一步健全管理制度,凡收押犯人,由負責人填寫案狀,犯人入獄前,須嚴格檢查,金刀若酒及紙筆,錢物,瓷器,杵棒之屬,一律不得入。

對監獄看守也有較強的紀律約束,以保證安全,獄中每間牢房,須專人看守,收禁犯人,須逐牢差定獄子,說明交予人數,不是獄中防守人,不得入獄中,每天晚上,由三獄卒輪流值班,對該值班而不堅守崗位者,依法杖80。獄官不定時杳崗,索牌點視,使獄吏盡心盡責。

在嚴加看守的同時,宋代更加注意用懲罰來防范獄吏失職,《刑獄雜事》規定:“囚犯在禁故自殘者”,吏人,獄孑,防守人各杖80,因而致死,各加二等。

對于未決犯,為嚴防走漏獄情和串供,不準獄中犯人與獄外人接觸,親友送來衣服食品,須由看門人交給獄吏,再由獄吏交給犯人,在押往受審地點的途中,犯人不得與外人言語,亦不得與店肆暫住。對越獄行為,《刑統》規定:拒捍官而走者,流二千里,傷人者加役流,殺人者斬,從者絞。

獄具使用制度日趨規范。枷、杻、鉗、鎖、盤枷是主要獄具。上獄具之前,囚犯須經獄醫檢查,有無傷病殘疾異常,如果是女犯,還要檢查是否懷孕,再決定是否戴上獄具。犯人八十歲以上,十歲以下者,以及廢疾,侏儒,孕婦之類,實行散禁,既不戴獄具關押。

對違犯獄具法規行為,《刑統》規定了制裁標準:對依法不應用獄具而隨意施用者,杖六十。應枷而不枷者,杖罪笞三十,徒罪以上遞加一等。

拘押和分類監禁制度完備。宋代規定,凡將被收押的囚犯,須先由獄官寫明事由,辦登記,然后由獄醫檢查身體,并檢查隨身攜帶物品,進行分類收押。

我國早期監獄,多是無限制混羈雜居,這是獄制落后的重要表現之一。

宋朝的監獄是與其中央專制政權的政治體制相適應的。

一是御史臺獄。宋朝建國之初,太祖認為中央監獄設置在大理寺不太妥當,有“用法之失”之疑。于是一改前朝的遺制,將中央監獄建在御史臺,史稱“臺獄”。

御史臺獄關押的大臣不是一般的大臣,而是一些位高權重的朝廷重臣。也有的是望族欽點之囚犯。

二是大理寺獄。隋唐時,中央監獄均設置在大理寺,把大理寺的職責專定為辦理天下所奏的疑案,不設獄。大理寺辦理的案件不負責“聽訊”之事。

元祐三年,罷大理寺獄。

宋朝設在京畿的監獄很多,其職責各有不同。大都由皇帝直接控制。

宋朝地方監獄不僅有州縣監獄,還有“諸州軍院、司理院,下至諸縣皆有獄”。地方監獄主要羈押本州、本縣及本軍的違反人員。從史書的記載來看,地方監獄的押犯可謂五花八門。


這話說起來可就長了 不過大概如下。

1.宋代的監獄是被告人,被執行犯人和證人關押的地方,即是關押地,還是執行死刑的地方。

2.制度,第一是安全和關押犯人的刑具使用安全。各類刑具此處省去一萬字。

3.犯人關押時的分類。

總之,宋朝的監獄已經非常規范化了,現在的山西省還有明朝時留存下來的蘇三監獄,其內部構造讓人看了后,脊背發涼。其中,監獄內院子正中有一眼水井,可真是“一眼”水井,直徑只有成人拳頭大小,只能以類似小罐頭盒的桶取水,看來肯定是防止犯人自殺的設計。

宋代監獄的門衛制度很嚴。凡收押犯人,由負責者填寫案狀,犯人入獄前,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,金刀若酒及紙筆、錢物、瓷器、杵棒之屬,一律皆不得入。

另外,對監獄看守也有較強的紀律約束,以保證監獄的安全。獄中每間牢房有專人負責,收禁犯人,須逐牢差定獄子,分明交與人數,不是獄中防守人,不得入獄中。每天晚上,由兩三獄卒輪流值班,對該值班而不堅守崗位者,依法杖八十。為了督促獄吏堅持崗位,獄官不定時查崗,索牌點視,使當值獄吏盡心盡責

在嚴加看守的同時,宋代更加注意用懲罰來防范獄吏失職,對越獄,劫獄和盜囚的制裁尤其嚴厲。犯人如果在獄中出現意外,獄吏也要受到懲處。

由于監獄所禁主要是未決犯,所以宋代嚴防走漏獄情和串供。不準獄中犯人與獄外人接觸,親友送來衣服食品,必須由看門人交給里面的獄卒,再由獄卒轉給犯人。在押往受審地點的途中,犯人不得縱與外人言語,亦不得于店肆暫住。

關于獄具的使用,也有一些技術性規定。上獄具之前,囚犯須經獄醫檢查,有無瘡病殘疾情況,如果是女犯是否有孕。

拘押制度,是指犯人應具備什么條件和履行哪些手續,監獄方面才能收押的制度。宋代規定,凡是將被收押的囚犯,須先有獄官寫明犯罪事由,辦理登記手續,然后由獄醫檢查有無瘡、病、殘疾,婦女是否懷孕,并且嚴格檢查犯人隨身攜帶物品,不符合規定的物品嚴禁入內。最后根據檢查結果,進行分類收押。

對于囚犯的衣食,宋代有一些細節規定,如凡有家屬者,由家屬負責供給衣糧。無家屬或貧困不堪者,官府供給,管給衣糧,每日每人二升(相當于當時社會標準口糧)。當然,要求自備衣糧,一方面是為了減少國家的財政支出;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無告的窮人以獄中衣糧為生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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